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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海内刊  

关于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相关问题 2012-05-26

一、建设工程造价的风险的种类包括以下三种
     1、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
     2、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3、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二、工程造价风险的范围:
     1、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 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安装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担。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主,当合同未约定时,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⑴、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
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⑵、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管材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1%及以上的材料。
     三、工程造价风险幅度
     1、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含5%)取定。
     2、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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