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对开发商处理房屋质量纠纷的影响 2013-05-26
2013 年5月6 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3]29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住宅保修期内质量投诉有关事宜做了新的规定,该规定将对开发商处理房屋质量纠纷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律师对《通知》进行简要解读如下
一、《通知》主要内容归纳
1、实施质量投诉受理信息公告制度。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商须在小区出入口处显著张贴《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公开质量投诉受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投诉受理范围、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并将该信息在质监部门备案,未公告的不予验收。 2008年6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开发商负责在2013年6月1日前完成公告牌设置。
2、加强对开发商处理质量投诉的考核。
发生以下质量投诉问题时,开发商将依《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1)投诉人到各级信访部门、政务热线、政府邮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质量投诉,经查实,属施工质量问题的,扣5分。
(2)因质量投诉处理措施不力,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未处结的,扣10 分。
(3)因施工质量原因,同一工程连续发生3 起或3 起以上投诉的,扣20 分;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检查;期间暂不得组织阶段性验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不受理企业资质扩项、晋升申请。
(4)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等造成恶劣影响的扣40 分;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检查;期间不得组织阶段性验收;同时对其资质条件重新审核,3 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通知》对开发商处理质量纠纷的影响
《通知》的发布可以看作是政府将向开发商分散信访压力的一种做法。正因为如此,《通知》的主要精神就是:不论投诉合理与否,只要存在质量问题,且业主不满意处理结果,开发商均可能遭受严重的行政处罚。这就将纠纷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放到一边,而完全以业主的满意度作为纠纷处理好坏的评价。这种做法无疑给开发商处理质量纠纷时带上了紧箍咒,使开发商在纠纷解决的谈判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尽管《通知》的规定有失公允,但却代表了目前房屋质量纠纷频发社会形势下,政府的政策倾向。鉴于此,律师建议开发商在处理与业主之间房屋质量纠纷时重新调整方式和策略。首先,重视保修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保修责任,减少纠纷;其次,一旦发生纠纷,尽量促成纠纷和解,对业主合理的甚至稍微有一点过分的要求,尽量予以满足,不要过分计较;第三,和解达成之后,一定要与业主签订和解协议,明确房屋有关纠纷已经彻底解决。第四,及时做好个案纠纷处理,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