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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新闻

应收账款质权存在障碍及解决措施 2016-10-17



应收账款质权存在障碍及解决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因登记简单,融资负担轻受到企业追捧,成为企业最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然而以债权作为基础设立担保物权,也受到债权固有特点的限制。作为应收账款质权人,在实务中会碰到哪些行权障碍,如何将应收账款质权落到实处,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规制应收账款质权规则主要是《物权法》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一些散在物权、合同、担保法中的可通用条款。根据《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设质,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在人行征信中心登记。表面看,书面合同、登记似乎已可保障质权。但司法实务中,法院审理应收账款纠纷,书面合同、登记仅仅作为债权人实现质权的必要而远非充分条件,要保障质权人在完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实现质权,任重道远。

  1. 应收账款质权存在的障碍

  1.  基础合同效力瑕疵

众所周知,基础合同是基础,如果基础合同出现效力瑕疵,则势必会影响质权人质权的正常实现。但在实践中,伪造基础合同,虚设应收账款进行质押骗取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况比较常见。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基础合同不成立,质权人的质权必定落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296一案中,原告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以下称“债务人”)根据基础合同《药品买买合同》付款,实现质权,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符合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之形式要件,但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以及《质押通知书》回执中加盖的债务人印章并非有效印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人曾使用过该印章,且被告法定代表人明确承认该印章系其私刻并使用,应认定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及质押通知书回执均系伪造,其所指向的应收账款亦非真实,原告不享有质权。

因此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时,质权人必须审慎基础合同,保证基础合同真实有效,如此才能使自己的质权得以正常顺利的实现。

  1.  应收账款要素不明

    法院在判断质权权利效力时,会考虑质权人是否清晰掌握应收账款的关键要素并可举证证明,如若不能,质权可能不能获得支持。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1823一案中,原告、被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在债务人处的2014520日至20151130日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拥有优先受偿权,并写明付款债务人与对应的基础合同编号,办理了质押登记,法院认为征信中心作为应收账款质权的登记机构,只负责维护登记公示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对应收账款本身不负实质审查义务。且应收账款权利只是一种债权,其不但包括“现有的”债权,而且还有“未来的”债权。因此,应收账款是否能够最终确实地成为出质人的一种现实权利,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故而,在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中,需要对应收账款本身是否存在、是否存在瑕疵、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否成立等进行全面审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应收账款具体数额、已付多少、尚欠多少,不支持质权人质权。

  1. 核实应收账款适格性

    应收账款特定,质权人清楚并掌握着应收账款的关键要素,包括基础合同、履行情况、债务人身份信息、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且这些要素需要质权人举证证明。需要应收账款特定性的原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178号判决书解释到,若应收账款不特定,就无法确定质押的是什么应收账款,就无法实际行使应收账款质权,从而会导致无法判决或判决缺乏可执行性。

    债务人可通过单方出具确认函或者加入出质人、质权人质押合同的方式对关键要素进行确认,使应收账款特定化。对于基础合同中存在付款条件的,应表明付款条件已成就,或者变有条件付款为无条件付款。另,对可能存在抵销权的情形,要债务人放弃行使抵销权。总的来说,是要债务人确认基础合同的约定清晰无争议,债务人可确定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无条件付款。

  2. 控制应收账款付款

    控制应收账款付款,不仅产生质权人实际控制质押标的的权利外观,也可规范债务人付款方式,使得质权实现更有实操性。控制付款方式,可先以质权或出质人名义在银行开立一个应收账款收款专户,债务人以签订合同或者单方确认的方式承诺将回款支付且只能支付至该专项账户。如此,质权人就能时刻掌握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也可避免质押的应收账款与出质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合同回款混同。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将回款支付至收款专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质权人可自主要求债务人承担何种责任。但无论承担何种责任,都给质权担保的债权增加了一种新的救济方式。

应收账款质权的顺利实现关键在于债务人,质权人可以选择签订三方质押合同或者由债务人单方出具确认函方式,确保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支配力与控制力。合同或者确认函中明确三点:债务人承诺基础合同真实有效;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关键要素,确认付款不负担条件或者条件已成就,并自愿放弃基础合同抗辩权及抵销权;债务人愿意将回款支付至专项账户。当然,为保证质权完全无瑕疵,本文开头提到的,书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也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因物权法有明确规定,本文就不过多强调。

对于质权人来说,以上应该是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的完美模式,但现实情况,债务人愿不愿意增加已方义务,满足质权人的诸项要求,要看出质人对于债务人的谈判能力。但清楚最佳出质模式,了解相关风险点,总是可以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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